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09號、100年度執字第8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國忠因犯偽造有價證券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9年上訴字第639號及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2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國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6.07.02│94.05月-08月間││││-86.09.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6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0628號│偵緝字第1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2│││事實審││639號│號│││├────┼────────┼────────┼────────┤││判決日期│89.07.31│100.06.10││├───┼────┼────────┼────────┼────────┤││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訴字第422│││判決││231號│號│││││││││├────┼────────┼────────┼────────┤││判決│95.01.12│100.07.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182號│執字第8333號││││(95.12.26-│││││98.10.2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