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雅娜.碧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二七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雅娜.碧后因犯搬運贓物、收受贓物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雅娜.碧后因犯持有搬運贓物、收受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附表:
受刑人雅娜.碧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搬運贓物罪│收受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7日│100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457號│偵字第7818、│││││106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486號│2018號│││├────┼────────┼────────┼────────┤││判決│100.06.09│100.07.28││││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1486號│2018號│││├────┼────────┼────────┼────────┤││判決│100.07.04│100.09.08││││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518號│執字第112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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