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范秋蘭 被告 卓詩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簡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