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87號上訴人世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1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