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號上訴人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李哲賢 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6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林惠瑜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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