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4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46號原告甲○○
乙○○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