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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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盧莉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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