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仁德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仁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仁德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上訴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603號撤銷原判決仍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確定。於民國94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
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2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陳世宗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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