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4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俊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9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俊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俊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9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俊憲先後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等9罪,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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