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陳韋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童有德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靜怡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