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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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救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救字第5號聲請人 戴燕 事上列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然查聲請人爭執之勞保爭議事件,前經本院判決聲請人敗訴在案(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7號),本件請求與其前次請求之基礎事實相同,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