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 逢毅 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仲倫 相對人黃爐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56號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黃嘉烈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書記官鄭兆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