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 楊曉萍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靜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楊靜萍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現繫屬本院102年度上字第693號)提起上訴,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見原法院卷第6頁),另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其確無任何所得及財產,此有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
10頁至14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陳麗玲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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