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25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97年3月31日以97年度易字第856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於97年6月4日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5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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