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六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四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九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五一三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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