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奕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奕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