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284號上訴人 崔海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國新城P3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2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係屬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丁振昌法官陳學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宛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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