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59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劉泓志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岫涓 上列聲請人等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23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3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聲請再審雖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影本,然其所提出之上開確定判決影本僅有第1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而該項欠缺係不得補正之事項,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劉泓志、楊岫涓雖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對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03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等所附原判決繕本僅有第1頁,判決內容不完整,無從加以審酌,無異未提出判決繕本,有聲請人所提出原判決繕本(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等聲請違背法律程式,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蔡廷宜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