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31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昊宇 選任辯護人 許景翔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檢察官姓名「莊俊仁」應更正為「黃和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許文章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