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1027號上訴人即被告 孫正霖 指定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義務辯護)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應予更正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又「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應予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起訴案號」,顯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之誤植,又「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亦顯為「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誤載,而此均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葉乃瑋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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