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0號上訴人 林茂松 被上訴人 許金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30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惠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