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4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己○○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4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6月20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及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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