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200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95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元(即拆除系爭
建物之費用),有原告提出之估價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頁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