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家洛
陳掌北
陳愷瓅
林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