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0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家洛
       陳掌北
       陳愷瓅
       林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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