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辛協昌
被   告  邱郅玄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4日下午2時25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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