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柯榮城 即大城工程行

被告森羅萬象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楠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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