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柯榮城 即大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楠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奇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柯榮城 即大城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楠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7,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