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76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王彥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捌佰玖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其中參仟參佰肆拾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自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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