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清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被告許黃益
法定代理人 邱唯誠
被告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863元(計算式:5,320,262元+16,90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