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告協薪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清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

被告許黃益

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唯誠

被告南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鑑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2,863元(計算式:5,320,262元+16,902,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書記官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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