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黃裕霖 、 朱嬥瑄 、 朱春永 、 朱涂明理 、 黃姰溱 、 黃霈琝 、 黃辰蕍 、 黃景臻 、 黃雙 、 黃嘉薈 、 王柏樑 、 黃福來 、 黃福源 、 葉素鑾 、 黃法舟 、 李薛賢 、 華秀鳳 、 郭逸翎 、 鄭欽忠 、 楊榮松 、 徐瑜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86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榮棋年輕時從事不動產並有代書資格,雖因參與社會運動沒有時間開業營利,但對不動產行業知識、市場動態還是保持關心。而二哥 許木土 有正式開業快30年,對地政業務熟悉,但因沒有看到卷證,兄弟2人於民國107年1月29日開庭都不太敢發言駁。為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不讓法院成說謊比賽地方使被告脫罪,及落實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請准聲請人閱覽影印偵查審理全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檢閱卷宗者,限於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許榮棋聲請檢閱被告黃裕霖、朱嬥瑄、朱春永、朱涂明理、黃姰溱、黃霈琝、黃辰蕍、黃景臻、黃雙、黃嘉薈、王柏樑、黃福來、黃福源、葉素鑾、黃法舟、李薛賢、華秀鳳、郭逸翎、鄭欽忠、楊榮松、徐瑜偽造文書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卷宗,聲請人非系爭案件中被告黃裕霖等之辯護人或代理人,且系爭案件非自訴案件,聲請人非自訴人之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