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黃裕霖朱嬥瑄朱春永朱涂明理黃姰溱黃霈琝黃辰蕍黃景臻黃雙黃嘉薈王柏樑黃福來黃福源葉素鑾黃法舟李薛賢華秀鳳郭逸翎鄭欽忠楊榮松徐瑜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86號),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許榮棋年輕時從事不動產並有代書資格,雖因參與社會運動沒有時間開業營利,但對不動產行業知識、市場動態還是保持關心。而二哥 許木土 有正式開業快30年,對地政業務熟悉,但因沒有看到卷證,兄弟2人於民國107年1月29日開庭都不太敢發言駁。為協助法院發現真實,不讓法院成說謊比賽地方使被告脫罪,及落實司法院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請准聲請人閱覽影印偵查審理全卷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於被告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是以得依上開規定請求檢閱卷宗者,限於辯護人、被告之代理人或自訴人之代理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許榮棋聲請檢閱被告黃裕霖、朱嬥瑄、朱春永、朱涂明理、黃姰溱、黃霈琝、黃辰蕍、黃景臻、黃雙、黃嘉薈、王柏樑、黃福來、黃福源、葉素鑾、黃法舟、李薛賢、華秀鳳、郭逸翎、鄭欽忠、楊榮松、徐瑜偽造文書案件(下稱系爭案件)卷宗,聲請人非系爭案件中被告黃裕霖等之辯護人或代理人,且系爭案件非自訴案件,聲請人非自訴人之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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