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02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 被告高維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被告 顏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嗣原告於本院民國106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附表二所示。此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高維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維公司)邀同被告陳淑貞、顏志明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4月26日與原告簽定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授信約定書(下稱系爭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約定陳淑貞、顏志明保證就高維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及票據債務,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負連帶清償責任,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高維公司於105年6月8日起陸續簽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4筆,其借款本金、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所示,詎高維公司未依約還款,是依據上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且其中附表二編號1、3所示本金於106年6月8日到期,依據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第7條第2款約定,自付息日起給付違約金,共計尚積欠本金2,862,489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陳淑貞、顏志明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2份、授信約定書3份、保證書1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1紙及往來明細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42頁、第83至85頁)。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陳瓊芳附表一:
┌──┬──────┬──────┬─────┬─────┬─────────┬───────────┐│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月日)│(年月日)│││├──┼──────┼──────┼─────┼─────┼─────────┼───────────┤│1│300,000元│258,747元│105/06/08│106/06/08│自106年5月16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率(季調)加碼0.21%│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現為年利率2.88%)│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計算利息。││├──┼──────┼──────┼─────┼─────┼─────────┼───────────┤│2│600,000元│600,000元│106/01/20│107/01/20│自106年5月16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率(季調)加碼0.21%│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現為年利率2.88%)│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計算利息。││├──┼──────┼──────┼─────┼─────┼─────────┼───────────┤│3│700,000元│603,742元│105/06/08│106/06/08│自106年5月16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率(季調)加碼0.21%│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現為年利率2.88%)│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計算利息。││├──┼──────┼──────┼─────┼─────┼─────────┼───────────┤││1,400,000元│1,400,000元│106/01/20│107/01/20│自106年4月20日起至│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左開利率之一成,逾期在│││││││率(季調)加碼0.21%│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現為年利率2.88%)│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計算利息。││├──┼──────┼──────┼─────┼─────┼─────────┼───────────┤│合計│3,000,000元│2,862,489元│││││└──┴──────┴──────┴─────┴─────┴─────────┴───────────┘附表二:
┌──┬──────┬──────┬─────┬─────┬─────────┬───────────┐│編號│原借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到期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月日)│(年月日)│││├──┼──────┼──────┼─────┼─────┼─────────┼───────────┤│1│300,000元│258,747元│105/06/08│106/06/08│自106年6月8日起│自106年6月9日起至清│││││││至清償日止,依基準│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利率(季調)加碼│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0.21%(現為年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2.88%)計算利息。│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2│600,000元│600,000元│106/01/20│107/01/20│自106年5月16日起至│自106年6月17日起至清│││││││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率(季調)加碼0.21%│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現為年利率2.88%)│,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計算利息。│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3│700,000元│603,742元│105/06/08│106/06/08│自106年6月8日起│106年6月9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依基準│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利率(季調)加碼│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0.21%(現為年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2.88%)計算利息。│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1,400,000元│1,400,000元│106/01/20│107/01/20│自106年4月20日起至│自106年5月21日起至清│││││││清償日止,依基準利│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率(季調)加碼0.21%│內者,按左開利率之一成│││││││(現為年利率2.88%)│,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計算利息。│按左開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合計│3,000,000元│2,862,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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