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178號聲請人 洪國昌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騰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張宜鈞 會計師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騰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騰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騰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7年9月7日以北市社團字第1076049517號函設立許可,並由本院登記處於107年11月1日核准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34冊、第13頁第3205號)。經提請董事會於109年5月25日決議通過將捐助章程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上開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