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016號聲請人 劉宥彤 (即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
金會董事)相對人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郭守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負擔。
理由「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永齡慈善」社會福利
事業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11月29日經內政部許可設立(台89內中社字第8984464號函),89年12月27日經本院登記處核准設立登記、105年11月7日核准變更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2冊第69頁第2380號),為配合108年2
月1日施行之財團法人法,於同年12月21日經第7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為變更等語。經查,本件捐助章程變更之聲請無違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亦未牴觸民法之規定,且經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7日衛授家字第1090016601號函許可,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