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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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5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敏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被告請求與告訴人進行調解,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