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原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候○恩(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黃泰翔 律師(法扶)
蕭意霖 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解除委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31號、111年度調偵字第1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審判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若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法院就不需再審查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或沒收,僅需調查量刑之事證,踐行量刑之辯論,以作為論述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的判斷基礎。本件被告候○恩明示只對原判決科刑事項提起上訴,本院乃就原判決該部分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判,至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均不在本件之審判範圍。
二、上訴說明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此次衝突是為處理自身親人與對方間糾紛,雙方情緒失控使得雙方之溝通轉趨激烈,後始擴大為肢體衝突,然因雙方均為熟識親友,惡性與犯罪情節相對輕微,且案發後已與對方達成和解,已深知悔悟,不敢再犯,原審量刑過重,有違比例及公平原則,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或依刑法第57條減輕其刑等語。
(一)本件是否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刑法第59條必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因立法至嚴,確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始有其適用。辯護人以被告之行為,惡性及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情堪憫恕之情,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云云。然本件被告因其父與 林世昌 口角糾紛,其父邀集13人,林世昌亦糾眾6人,倚恃群體暴力情緒效應,在楓港公車站或持兇器,或以汽車衝撞等方式實施強暴行為,以致 陳順天 等5位受傷掛彩,非但造成個體之危害,也導致人心惶惶,波及蔓延周邊而致公眾恐懼不安,嚴重妨害社會秩序安定,所涉犯罪情節及主觀惡性非輕,難認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或法重情輕之情節,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二)原判決之量刑是否可再減輕?法官應依法益侵害之程度及行為人之責任基礎衡量評估,酌定與罪責程度相當之刑罰。就本案而言,法官應確認刑罰之目的,衡酌犯行之不法內涵,再就犯罪情狀事由,及被告個人屬性事由,綜合評價後妥適裁量,使輕重得宜,貼近國民之法律情感。本院經核原判決以被告所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之罪,法定刑為6月至5年之刑期,並以其持開山刀施暴而加重其刑,再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程序,雙方達成和解,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及加重事由而為刑之量定,原判決據此量處有期徒刑7月,已屬最輕之處刑,顯無再減輕之空間。
三、本件結論:原判決以被告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犯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因持開山刀在公車站馬路上追逐、施暴,行徑乖張,而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加重其刑,復敘明上述情節,對社會安全之危害甚鉅,難認其犯罪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俱無違誤。且依本件前述之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被告個人事由與犯後態度等各情,而量處有期徒刑7月,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加以裁量,尚稱允當。再因其已有妨害自由前科,此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無從為緩刑之宣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請依刑法第59條、第57條規定減輕其刑,均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毛妍懿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芊蕙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