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簡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易字第5號原告 藍大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被告 劉珉翔 訴訟代理人 曾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