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簡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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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簡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易字第5號原告 藍大鈞 住○○市○○區○○街00巷00號被告 劉珉翔 訴訟代理人 曾奕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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