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同意處分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 黃進福 相對人 黃嘉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同意處分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 陳輝煌 (身分證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之遺產」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陳輝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