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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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準備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秋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弘有限公司間返還準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萬2,5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