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27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湘漣
范睿樺 被告 陳昌聖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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