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71號
原   告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
被   告  胡文魁
       胡文隆
       胡芳綢
       柳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
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2.胡文隆:389986分之81084
。3.胡芳綢:389986分之81084。4.柳凱文:389986分之113884
」之記載,應更正為「2.胡文隆:389936分之81084。3.胡芳綢
:389936分之81084。4.柳凱文:389936分之11388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蔡伸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