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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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神勇環保科技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民國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七三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筑婷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