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909號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林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7,826元已包含違約金849元,有信用卡帳單查詢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7頁),且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重複請求違約金849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