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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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2317號
上訴人 吉玉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