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99號再審原告笙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香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2年度簡上字第45號第二審民事判決提起再審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之訴(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