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曜宇 被告 盧柏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法官吳佑家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