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02號

原告 徐佳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凃賢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元,惟本件被告僅有1人,請確認是否為誤繕?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證物欄記載「USB」1個,惟狀內並未附具任何證物,原告應具狀補正。

三、被告凃賢達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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