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張宇軒
被告張承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宇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宇軒因被告張承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3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繳納足額現金後,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在案,嗣經本院於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78號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前揭判決影本、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14年度聲字第16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9至37頁、第39頁、第113至114頁)。
(二)被告受上開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以113年度執字第4102號案件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0月31日10時30分到案執行,嗣因颱風假改期傳喚被告應於113年11月27日10時30分到案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及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依法拘提無著無著;而具保人經聲請人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追保通知暨送達證書影本、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之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桃園地檢署無法代為執行函所附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第49至57頁、第67至73頁、第83至89頁、第95至99頁)。又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任何在監押之記錄,有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暨出入監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21頁、第123頁),且被告現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足徵被告確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