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0號
原告陳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琬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被告所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故本件無同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