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參壹公克、零點零伍肆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63、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4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63、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被告並於98年11月25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至於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31、0.05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98年3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699號、98年9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98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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