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3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臺灣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661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2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依被告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嗣聲請人執行拘提亦無著,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均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在卷可憑,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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