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八萬六千八百元,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
各一千元、一千五百元,均未據被上訴人即起訴之原告與上訴人
即被告繳納。茲限被上訴人即原告與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被上訴人部分,
本院即依法追償;上訴人之上訴部分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邱柏滄